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從業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順建發[2001]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計價和審核,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建設部《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委、計委、建行頒發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概預算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價員是指按本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從業資格證書并從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計價或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順德市實行建設工程報價員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凡從事建筑、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建筑裝飾、房屋修繕工程專業“工程量清單”編制、計價或審核及有關咨詢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報價員從業資格,未取得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計價或審核業務。
第四條 順德市市政建設局負責順德市報價員從業資格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具體日常工作由順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站)負責。
第二章 培訓及考試
第五條 市造價管理站統一組織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的培訓,負責培訓教材的編制和審定,并接受省造價總站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實行全市統一例題考試,具體考試工作由市造價管理站負責,并報省造價管理總站備案。
第七條 凡在我市從事工程造價工作,具有廣東省建設工程概預算員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專業的資格考試。申請資格考試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報價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廣東省建設工程概預算員資格證書;
(三)單位聘用證明或雇傭協議。
第八條 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市造價管理站統一頒發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資格證書和報價員專業印章。
報價員專業印章是持證人從事“工程量清單”編制、計價或審核工作時的資格標志。專業印章上的工作單位、編號、簽字位、專業均與證書上的相一致,由市造價管理站統一監制并經順德市公證處公證。
第三章 從業和權利義務
第九條 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概預算員可從事的業務;
(二)“工程量清單”編制、計價及審核;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報價員執行業務只能受聘于一個單位,且必須按報價員資格證書所確定的專業范圍從業。調離受聘單位時,持證人應上報市造價管理站并辦理注冊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注冊變更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注冊變更申請表;
(二)原報價員資格證書和專業印章;
(三)單位聘用證明或雇傭協議。
持證人完成注冊變更手續,領到注冊變更后的報價員資格證書和專業印章后方可繼續從業。
第十二條 持證人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業務范圍內的工作時,應使用報價員專業印章并簽字,并同時加蓋與編審人相一致的編審單位印鑒,未加蓋單位印鑒或編審人專業印章及持證人簽字的“工程量清單”造價文書視為無效文書。
第十三條 具有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熟悉并正確使用《順德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及相關計價依據,對編審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量清單”計價文件負責;
(三)按規定接受再教育,更新知識,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應用;
(四)保守職業中知悉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五)自覺接受市造價管理站的檢查監督,按市造價管理站的要求提供所編制的造價文件。
第四章 資格管理
第十四條 報價員實行兩年一檢制和工作失誤扣分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者不得從業。市造價管理站有權對報價員資格證書的年檢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實施報價員工作失誤扣分制。扣分自上次年檢開始計算,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累計扣分達30分(含30)以上者,停止其執業資格,待年檢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業。
第十六條 扣分原則: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者,扣15—30分 ;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五款者,扣15—30分;
(三)報價員編制參考價發現有高估冒算或壓級壓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10分;
(四)“工程量清單”報價屬非實質性報價者,每次扣3—5分;
(五)“工程量清單”計價,不能提供或不按規定提供造價分析者,每次扣3—5分。
第十七條 年檢時持證人或其所在單位應送交下列資料:
(一)廣東省建設工程概預算員資格證書(已年審的證書);
(二)報價員資格證書和專業印章及個人簽字;
(三)持證人近兩年編審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文件(包括有關的計價分析)3份;
(四)經單位初審后的報價員年審表。
第十八條 年檢結論分合格和不合格2種。
具備以下條件年檢合格:
(一)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政策法規,執行工程造價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按規定時間參加繼續教育者;
(三)工作失誤累計扣分少于30分者;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不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者;
(二)工作失誤累計扣分30分以上(含30分)者;
(三)所在單位考核不合格者;
(四)不提交或不按規定提交年檢資料者。
第十九條 年檢不合格者需參加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從業。培訓考試不合格者,注銷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注銷報價員從業資格:
(一)喪失低預算資格證書的二
(二)在規定時間內無故不參加年檢的;
(三)年檢不合格而又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四)擅自涂改、轉借資格證書和專業印章的;
(五)在“工程量清單”編制、計價或審核時,違反省、市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有意高估冒算或壓級壓價,欺瞞對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私自承攬外單位“工程量清單”編制或計價業務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內調動工作單位,應持原資格證和有關證明,到市造價管理站辦理有關變更注冊手續,并換發資格證書和專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名稱變動的,持有關證明到市造價管理站辦理有關變更注冊手續,并換發資格證書和專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或專業印章遺失的,由任職單位在《順德市工程造價管理信息》或順德市建設工程造價網站刊登遺失聲明后補發有效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解釋。
順德市市政建設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