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順建發[2001]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順德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健康發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建設部第74號《工程造貨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和《順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貨咨詢業務。
本細則所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中介組織或咨詢服務機構。
第四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封鎖、壟斷工程造價咨詢市場。
第五條 順德市市政建設局(以下簡稱市政建設局)負責順德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工作,具體日常工作由順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站)負責。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七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8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 10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大型或者8個中型以上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咨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咨詢工作;
(六)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特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廣東省建設廳進行資質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由市政建設局進行資質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廣東省建設廳審批。
第十一條 市造價管理站受市政建設局委托,負責全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發放及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貨質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資質申請報告;
(三)單位章程;
(四)單位成立批文和營業執照;
(五)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六)法人(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
(七)專業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有關證書:
l、最高學歷證書;
2、技術職稱證書;
3、造價工程師執業證書和概預算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4、身份證;
5、調動或聘用證明。
(八)主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和委托方證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新開辦的工程造貨咨詢單位,應當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經批準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市造價管理站辦理資質申請。
第十四條 資質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四份報市造價管理站;
(二)市造價管理站進行審查并出具初審意見,上報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三)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審核合格者,報廣東省建設廳審批后頒發資質證書;反之,退還材料。
第十五條 市造價管理站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第十六條 新開辦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只能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的申請,經資質管理部門審批后,頒發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遺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取得乙級資質證書三年后,達到甲級資質標準的,可以申請晉級,晉級程序與申請程序相同。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質管理部門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實行資質年檢;每年7月為資質年檢時間。
資質年檢的內容包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條件、工作業績、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社會資信等。
第二十二條 資質年檢須提交的資料: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工作質量考核及年檢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委托方證明材料和上一年度已完成的三個主要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復印件;
(四)晉升和新增加的專業人員職稱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五)新增加的專業人員人事關系證明;
(六)其他須報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資質年檢程序:
(一)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先按照資質年檢內容要求進行自查,逐項填寫《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工作質量考核及年檢申請表》,并向市造價管理站提交資質年檢材料;
(二)市造價管理站對提交的材料初檢后,上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及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年檢。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質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將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資質證書,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開展業務;問題嚴重、整改無效的,將按有關程序予以降級或注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年檢結果,由市造價管理站公布。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市造價管理站辦理相應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人當交回原《工程造貨咨詢單位資質證書》,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二)停業半年以上,應當辦理備案手續;
(三)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四)宣布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章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無《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或擅自越級承擔業務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為無效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甲、乙級工程造貨咨詢單位承接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全國范圍內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本省范圍內承接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九條 外省的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本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到廣東省建設廳及市造價管理站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外市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本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到市造價管理站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國有單位投資以及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國內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咨詢。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以及利用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工程,原則上由國內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確需國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參加時,應當以中方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從事工程造貨咨詢服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工程項目只能接受一方的業務委托;
(二)獨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建立編制、審核制度和資料歸檔制度。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工程造
價咨詢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咨詢項目的名稱、委托內容、要求、標準;
(三)履行期限;
(四)咨詢費、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向市造價管理站上報工程造價咨詢臺同簽訂情況匯總,并按照市造價管理站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委托單位要求保密的經濟技術情報應予保密。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以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要求委托單位提供下列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資料:
(一)完整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變更通知等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竣工圖和施工日志;
(二)招標工程的招標文件、招標答疑;
(三)合同書(含變更合同或協議及有關會議紀要附件);
(四)建設單位法定代理人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簽證的隱蔽工程記錄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簽證;
(五)委托審查概、預(結)算時,應提供相應的概、預(結)算書,包括相應的工程量計算式和鋼筋下料表;
(六)其他與工程造價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完成委托的業務中,對存有疑問的地方,應深入現場調查取證,逐一核實工程量,并落實合同工期及各分部、分項工程實際完成的
時間,根據合同約定合理確定材料價格,保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準確性。
第四十條 所有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人員必須持有資格證書,堅持持證上崗制度,保證咨詢工作質量,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及相關業務。在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從業。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注明資質證書的編號并加蓋單位公章,編制人應簽名并加蓋執業資格印章,復核人應簽名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四十二條 委托單位或者與工程造價咨詢結果有直接關系的其他單位對工程造價咨詢結果有異議,并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造價管理站申請調解,可以按照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工程造價咨詢費。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托依法獨立實施工程造價咨詢并參與工程項目經濟管理;
(二)按規定向工程項目有關人員查閱資料;
(三)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計價依據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勸告,拒絕執行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從工作需要出發可要求委托單位負責與有關方面聯系,協調、配合進行現場勘測,為方便工作提供條件;
(五)依據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取得工作報酬及分享技術經濟成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切實履行工程造價咨詢經濟技術合同;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工程造價咨詢結論承擔法定責任;
(三)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繼續教育、更新知識、職業培訓,不斷提高職工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
(四)保證委托方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并及時退還委托方認為必須退還的資料;
(五)嚴格保守在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由資質管理部門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辦理備案、注銷或者變更手續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對于逾期不辦理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資質管理部門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因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過失,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與內地企業合資、合作設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順德市市政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0日起施行。
順德市市政建設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