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市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報價員及概預算人員違規扣分管理(試行)辦法
順建發[2002]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其執業水準,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咨詢、評估、審查(核)、管理和控制等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造價工程師、報價員及低預算員。
第三條 順德市建設市場管理站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扣分的執行管理工作,并設置扣分執行機構,執行扣分人員由市場管理站人員擔(兼)任。
第四條 扣分執行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實施違規扣分操作,對違反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的造價工程師、報價員、概預算員予以扣分,并將扣分結果抄報有關部門。
第五條 市建設局委托順德市建設工程造價師協會具體負責違規人員的再培訓、返崗考試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價工程師違規扣分原則
第六條 一次違規扣分的分值,依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30分、10分、5分三種。
第七條 造價工程師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單位執業的;
(二)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造價工程師注冊證》的;
(四)在執業過程中,弄虛作假、高估冒算或無理壓價,嚴重影響建設市場秩序,造成造價行業混亂等不良后果的;
(五)在執業過程中,有過錯行為,并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詢臺同約定以外的不正當收入,并因此做出非獨立、客觀的判斷或決策的;
第八條 造價工程師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在執業過程中,有過錯行為,并引起投訴,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客戶允許,泄漏在執業中獲悉的有關所接業務的技術和商務秘密的;
(三)參與除委托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事關本項工程的經營活動的;
(四)因個人因素或他人關系做出非獨立、客觀、公正的分析、建議或判斷的;
(五)對做出的決策、判斷無合理解釋和適當依據的;
第九條 造價工程師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不接受、不配合監督人員的正常工作的;
(二)不按有關造價管理規定提供工程造價資料的;
第三章 報價員違規扣分原則
第十條 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30分、10分、5分、2分四種。
第十一條 報價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單位執業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順德市建設工程報價員從業資格證》及報價員印章的;
(三)編制技術文件時,加蓋的報價員印章其單位名稱或報價員簽名與公證時的不一致的;
(四)咨詢機構的報價員,在為投標企業報價時,無委托咨詢臺同的;
(五)咨詢機構的報價員,同一工程同時接受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委托,并提供咨詢服務的;
(六)在計價或報價過程中,弄虛作假、高估冒算或無理壓價,嚴重影響建設市場秩序,造成造價行業混亂等不良后果的;
(七)在計價或報價中,有過錯行為,并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不正當收入,并因此做出非獨立、客觀的判斷或決策的;
第十二條 報價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在執業過程中,不按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
(二)在執業過程中,有過錯行為,并引起投訴,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低于成本進行計價或投標報價的;
(四)因個人因素或他人關系做出非獨立、客觀、公正的分析、建議或判斷的;
(五)除國家有關規定外,未經客戶允許,泄漏在執業中獲悉的有關所接業務的技術或商務秘密的;
(六)參與除委托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事關本項工程的經營活動的;
(七)從事超出持證專業規定的范圍以外的業務的;
第十三條 報價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