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區建設工程招投標部份環節的通知
順建發[2004]3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辦法〉》,逐步規范我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決定對部份招投標環節作出調整,并針對近期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進一步解決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標操作環節與監督程序的調整
1、項目招標申報備案。將原招標實施的前置條件備案調整為項目招標申報備案,招標人在辦理項目招標申報備案時,只要提供的資料齊全完備(資料清單詳見附表),區建設市場管理站將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招標人憑備案意見即可進入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
2、招標文件后置備案檢查。將原屬于招標申報資料之一的招標文件,調整為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文件之前或同時,送區市場管理站備案。
二、關于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有關招標人拖欠工程款條款的處理。
為有效解決招標人拖欠工程款問題,減少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糾紛,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中的施工合同部分時,應明確以下內容:
(1)不得刪除《順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條款的第52.3條關于發包人延誤支付的條款;
(2)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延誤支付時,發包人應加付利息的計算利率。一般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關于樣板形式招標。
對于某些特殊的、要求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的項目,在招標時,如采用提供樣板的形式進行招標說明時,招標人應做到:
(1)在招標文件中,詳細列明所提供的樣板清單,清單內容應包括樣板編號、必要的質量、技術說明(針對樣板的說明)等;
(2)中標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就樣板清單做進一步的確認手續。若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供的部分樣板實體,招標人應無償提供。
四、關于招投標文件的簽署。
為提高招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明確責任,決定對招投標文件采取項目負責人簽字負責制。
(一)招標文件的簽署
(1)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由招標申報時提交的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負責人必須由具備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并在本單位注冊的人員擔任。
(2)在招標過程中,任何涉及對招標文件的修改、說明或澄清等內容,在發出前,均應由該項目負責人簽字,并經招標人蓋章確認后,送市場管理站備案。
(3)一般情況下,招標項目開展后,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不得更換。如果有特殊情況確需更換,應經得招標人同意并在更換前報區市場管理站備案。
(二)投標文件中技術標書的簽署
投標人提交的技術標書,其正本封面除必須加蓋投標人印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外,還應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技術標書的編制質量由簽發的技術負責人負責。
五、取消公開抽簽確定正式投標人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九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的要求,決定取消我區一直沿用的公開抽簽確定正式投標人的做法。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如確實需要,招標人可在招標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采用封閉抽簽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須在招標或預審公告中載明),選擇不少于15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六、本通知的相關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順德建設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