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我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
南建[2007]284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國家八部委《關于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號)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號)等文件的要求,鞏固2007年我區房產市場專項整治的工作成果,在2008年元旦、春節來臨之際,我局再次就進一步整頓規范我區房地產市場秩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我局將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
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發布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我局將聯合工商、發展改革(價格)等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價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參照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對房地產(預)銷售過程中實施合同欺詐,利用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我局將暫停辦理其商品房網上簽約、合同登記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廣東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房字〔2003〕39號)要求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在預(銷)售場所予以公示。凡有違反的,我局將暫停辦理其商品房網上簽約、合同登記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
五、在我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一個月內到我局辦理備案。凡不按照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要求,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代理買賣過程中挪用、占用交易結算資金,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我局將依法查處或聯合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特此通知。
佛山市南海區建設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