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區主要建材價格異常上漲引起工程造價變動的指導意見
順建發[2007]113 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我區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價格漲落幅度偏大,個別材料如鋼筋、管樁、水泥等短期內上漲超過10%,確實超出了發包人、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時能夠正常預見的風險范圍,社會反映強烈,已經影響到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
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構建和諧建筑市場,我局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工料機價格漲落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的意見》(粵建價函〔2007〕402號),結合本區建筑市場實際情況,建議對人工和機械臺班價格的波動 不作調整,對于建材價格波動引起的工程造價變動,建議進行適當調整。
一、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對因價格漲落風險有明確條款規定合理分攤的,原則上按合同條款進行調整。
二、施工合同未有調價規定,或者合同條款規定物價漲落不調整的,原則上按以下第三、四點的建議進行調價。
三、統一以順德(或佛山)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主要材料價格為計算依據,以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為訂立合同前28天)為調價基礎, 按月計算相對于基準期的漲落幅度,當漲落在±10%以內時不調價,風險由雙方自擔,超過±10%時調價方法如下:
1.當漲價幅度超過+10%時,漲價10%以內部分風險由承包人承擔,超出10%部分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按增加合同價款計算。
2.當降價幅度低過-10%時,降價10%以內部分風險由發包人承擔,低于10%部分的收益歸發包人,按減少合同價款計算。
四、在工程施工期間或結算階段,發包人、承包人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就物價漲落問題簽訂補充協議,協議中要確定需要調整價格的材料名稱,同時合同雙方要做好調價材料的數量統計和簽證工作,作為計算追加(減)合同價款和工程結算價的依據。
五、已經辦理結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調整。建議今后招標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應參照本意見第三、四點的做法,增加因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落,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調價條款。
佛山市順德區建設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