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房字〔2008〕47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房管局(國土房管局)、財政局,各縣(市)建設局、房管局(國土房管局)、財政局:
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65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廣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管等各項工作,提出如下貫徹《辦法》的意見:
一、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抓緊建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一)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本地區所有商品住宅項目的專項維修資金應交存至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并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可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監管協議,約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查閱、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運行。
(四)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辦法》的規定開設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經開設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市、縣,應當按照《辦法》規定規范管理。
二、明確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維修基金)交存主體,做好資金交存工作
(一)對于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項目,按照省人大《對省建設廳關于請求明確<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有關規定的請示的答復》(粵常法函〔2007〕第109號)意見執行,即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物業建設單位交存。建設單位尚未交存的,應當將物業管理維修基金補存入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對于2003年9月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項目,業主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或者辦理產權證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尚未繳存首期住宅維修資金的商品住宅項目,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補存入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經代收的,應當及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存入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配合做好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
三、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和省各個時期規定的交存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遵循方便、簡化、公平、合理的原則,區分不同類型商品住宅物業,制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維修資金)的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四、做好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交存和補交工作
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商品住宅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指導尚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維修資金)的業主、物業建設單位、代管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存入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五、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
(一)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做好資金的監管工作,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資金,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運行安全。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和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六、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一)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二)2008年2月1日起向個人出售公有住宅項目,業主和售房單位要按照《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2008年2月1日前已售公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具體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貫徹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本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細則。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