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粵發[2004]2號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人民政府,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中直駐粵各單位:
《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已重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貫徹執行,防止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而不招標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招標投標過程中不按規定程序運作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三條 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以及集體所有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建設工程項目中標的;
(二)以向工程建設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將中標工程建設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工程建設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工程建設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四)違反規定讓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掛靠投標,或者轉讓、出借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以本企業名義投標,擾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四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招標投標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沒有在規定范圍內公開的;
(二)向投標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泄露標底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五條 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利用審批權力,對工程承發包進行不正當干預,影響工程招標投標正常進行的;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失職的;
(三)違反規定給應進行招標投標而沒有招標投標的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第六條 領導干部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利用職權指定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的;
(二)違反規定插手或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
離退休干部干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要嚴肅批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對違反第二至第六條 規定的有關人員,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或者個人從中謀利的應加重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后必須會同有關部門抓緊查清處理。否則,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粵發[1995]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