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
粵價協[2009]0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規范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從業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廣東省工程造價協會
廣東省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規范造價員從業行為,提高造價員業務水平,根據《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是指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經過考試合格,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造價員資格證書”),并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包括工程概預結算、工程標底編制和工程造價管理及中介咨詢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造價員”)。
第三條 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的指導、監督下,廣東省工程造價協會(以下簡稱省造價協會)依照本實施細則負責全省造價員的考試、發證及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或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在本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依照本實施細則負責轄區內造價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訓及資格考試
第四條 省造價協會負責全省造價員資格考試考前培訓的管理工作,凡從事造價員考前培訓的機構,培訓點的資格須經省造價協會認定(資格標準另發)。
第五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采用中價協或省造價協會編寫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綱)以及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編寫的各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員培訓考試教材。
第六條 省造價協會按照考試大綱要求負責組織全省各市造價員考試命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頒發資格證書、制作專用章等工作。考試、閱卷工作由各市管理機構負責,省造價協會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 本省造價員資格分為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工程四個專業。
第八條 考試科目
(1)《工程造價基礎知識》
(2)《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XX工程)兩個科目。其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按專業設四個專業考試科目。
第九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以及相近專業本科畢業;
(三)其他專業,中專及大專學歷,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滿1年;
(四)中專以下學歷,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滿5年;
(五)工程造價專業大專及以上應屆畢業生憑學歷管理部門驗證的有效學歷證書,可向省造價協會或各市管理機構申請免考《工程造價基礎知識》。
第十條 申請參加考試需要提交下列資料:
(一)《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兩份(該表在網上報名成功后自動生成,考生用A4紙打印,經單位審核并蓋單位公章);
(二)驗證時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按要求貼在報名表的右下角;
(三)近期小一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4張;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者由省造價協會頒發中價協統一印制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專用章。
第三章 造價員管理
第十二條 造價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必須按其資格證書確定的專業范圍內,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加蓋專用章,并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第十三條 造價員只能受聘在一個單位從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第十四條 省造價協會負責建立造價員信息系統和信用檔案,開發查詢造價員資格、繼續教育情況、信用記錄等信息。
第十五條 造價員從業單位變動或因單位名稱改變,登陸廣東造價信息網(www.gdcost.com)下載《變更申請表》,原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簽署“同意調出/調入”意見,持申請表及資料分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內變更
省直單位之間變更,持申請表及資料到省造價協會辦理變更手續;市內單位之間變更,持申請表及資料到所在市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二)跨市變更
市屬單位變更到省直單位、省內跨市變更單位,持申請表及資料到原單位所屬市管理機構出具變更意見后再持申請表及資料到省造價協會辦理變更手續。
(三)跨省變更:
1、跨省調出單位
原單位為市屬單位者持申請表及資料到所屬市管理機構出具變更意見后,再持申請表及資料、造價員證書以及印章到省造價協會辦理調出變更手續;原單位為省直單位者直接到省造價協會辦理。
2、跨省調入省直單位或省內市屬單位
持申請表、相關資料及原單位所在省級造價員管理機構出具調出變更證明,到省造價協會辦理調入變更手續。
(四)造價員證書及印章遺失
持單位開具的遺失證明、身份證原件(驗證)及復印件、證書復印件和近期1寸彩照(2張)到省造價協會申請辦理遺失補辦手續。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是指造價員為了繼續其職業發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活動,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識和技能持續得到增新、補充、拓展和加深,提高創造能力和專業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造價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凡是持有《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證書的專業人員,必須接受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實際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的不同,采用省造價協會統一組織安排的脫產培訓、進修、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業務考察和有組織、有計劃、有考核的網絡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造價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由省造價協會統一印制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在手冊上,作為造價員繼續執業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造價員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于30個學時,在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未達到規定學時的造價員,不予通過證書年檢。
第二十一條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由造價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向當地造價員管理機構或省造價協會申請,由市造價管理機構統一向省造價協會申請辦理,登記手冊由造價員本人保管,丟失者需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造價員按第十八條規定的不同方式學習考核合格后由省造價協會或各市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省造價協會定期組織對造價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由省、市管理機構登記入《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作為年檢和繼續執業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五章 證章管理和驗證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由中價協負責印制,省造價協會負責證書及專用章的制作、發放。
第二十五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每三年驗證一次。驗證工作由省造價協會統一組織,各市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繼續教育情況、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
第二十七條 驗證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注銷資格證三種。驗證后,由省造價協會或各市管理機構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加蓋造價員驗證章(省造價協會統一刻制)。
(一)合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政策,執行工程造價管理的各項規定、法規;
2、秉公辦事,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
3、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二)參加繼續教育學時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學時者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省造價協會注銷其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2、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違紀、違規不良記錄的;從業作風不正,高估冒 算,任意壓低造價,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3、涂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4、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的;
5、服刑、死亡的。
第二十八條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驗證不合格的,需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經考核合格才能從業。被注銷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二年期內不得從事概預算編審工作。二年后仍要求從事概預算工作的,必須經過考試重新申辦。
第六章 自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第三十條 應遵守工程造價行業的技術規范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業務成果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 應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不準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第三十三條 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四條 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計價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或省、市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造價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