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獲通過 居民用水階梯水價擬于明年元旦實行
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并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稐l例(草案)》自今年6月份公開征求民意以來,經過多次修改最終于近期正式公布。而在獲得通過之前特別增加了多項旨在規范供水企業行為的條款,如爆水管搶修不及時可罰5000元,水質水壓不達標最高可罰3萬元?! ?/p>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計價
《條例》共有六十二條內容,其中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相結合,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分級累進加價制度。據了解,居民用水階梯水價擬于明年元旦推行,但具體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據了解,廣州從2005年起擬實行階梯水價,并于當年9月召開了聽證會,新水價得到了聽證代表的一致通過,并從2006年1月1日起部分執行:即居民生活用水由原來的0.9元/立方米提高到1.32元/立方米,工業用水和經營服務用水也分別由每立方米1.25元和1.85元漲至1.83元和2.71元,綜合水價達到1.69元/立方米。同時啟動二次供水管理、計量系統改造等工作,但暫不施行階梯水價。
嚴禁物管無理停水
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確需停止供水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24小時向用戶公告停水的原因和時間。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否則將對水企罰款5000元至3萬元。
企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中斷本單位或者本住宅小區區域內居民用戶的用水,確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中斷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p>
二次水池洗不干凈最高罰3萬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備受關注?!稐l例》規定,供水企業應當負責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的水質。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關保潔規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將相關檔案資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p>
水企不能保證水質最高罰3萬
《條例》還規定,水企應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用戶終端水等進行水質檢測,一旦發現水質不達標,立即通知用戶,并同時采取措施。對不能保證水質,不主動報告水質的水企,可處以5000元至3萬元罰款。
爆水管搶修不及時罰5000元
《條例》規定,公共供水設施運行時發生水管爆裂、折斷等事故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最后通過前《條例》還增加了懲罰條款:“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企業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罰款。”
“水老鼠”最高罰3萬
盜用城市供水怎么處理?原來提交審議的草案修改稿規定: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水費。有違法所得且可以計算的,按違法所得三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按標的總額的3%進行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而《條例》對此也進行了修改:“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摘自《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