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公開征求意見,這8項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統一規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進行了修訂,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要求,將名稱變更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從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房屋銷售、房屋使用到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積計算。
征求意見稿對計算建筑面積提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以下8項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構筑物不應計算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位;
2. 騎樓、過街樓底層公共通行空間、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無頂蓋的場館看臺和采光井,露臺、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
5. 建筑物的設備平臺、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建筑物中的箱、罐平臺;
6. 臺階、無柱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爬梯;
7.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詳情請點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稿)》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聯系郵箱:chengm@mohurd.gov.cn
2.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信封請注明“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字樣),郵編:100835
信息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