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各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局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企業: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并取得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行業
誠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行業誠信體系,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廣東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下列建筑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納入誠信管理范圍:
建筑業企業(分施工和勞務兩類),工程監理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深基坑第三方監測企業,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檢測機構。
第三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建筑行業誠信登記管理制度,并將建筑行業誠信管理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 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對轄區內企業的市場行為及誠信信息實施日常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誠信登記的辦理、變更及注銷
第五條 凡納入佛山市誠信管理范圍的企業,應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誠信評價體系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誠信管理平臺)登記信息并提交相關資料,辦理誠信登記。
同一家企業同時具備承攬勘察設計、建筑施工、監理等多項業務資質的,需分別辦理誠信登記。市內企業向企業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誠信登記,市外企業向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誠信登記,相關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條 鼓勵市外企業駐佛山機構在本市規范設置辦公場所,符合條件的可按照企業加分標準(附件2)給予誠信加分。其中,屬自有物業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如已購買物業但暫未取得相關產權證的則提供經備案的購房合同),屬租賃的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期為1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自有或租賃的辦公房屋規劃用途須為商用綜合、辦公樓、寫字樓或商鋪,不得使用住宅類型,辦公場所須相對獨立)。市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檢測機構應具備在我市開展檢測工作的條件,并依法開展相關檢測工作。
企業在佛山的辦公場所地址發生變化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在誠信管理平臺自行辦理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仍以誠信管理平臺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七條 企業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對于資料齊全,錄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企業在佛山依法規范經營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誠信登記信息以電子版本形式存放誠信管理平臺。誠信登記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
第九條 企業和人員信息的變更,由企業登錄誠信管理平臺自行辦理,并確保資料真實有效。新增從業人員經崗前培訓后,方可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條 企業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場,應在誠信管理平臺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辦理誠信注銷手續。其中:市內企業由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市外企業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三章 誠信登記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發包人或總包單位在依法發包或分包工程時,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驗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企業在參加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驗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
鼓勵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誠信評定等級合格或以上的企業。
在工程項目施工報建時,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驗參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誠信信息情況,落實各參建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員的主體責任。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誠信管理平臺及時記錄工程相關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督促企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 企業參加工程投標、工程項目管理等建筑活動的各類注冊人員和各類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必須在誠信管理平臺登記的人員中選取。
對于招標的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中標后,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誠信管理平臺中對其進行鎖定;對于直接發包的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報建時,由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鎖定。
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鎖:
(一)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上傳相關材料,經審核通過即可解鎖;
(二)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相關項目,未能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則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驗收材料,以及由直接監管部門加蓋公章的意見;
(三)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了施工安全監督中止手續的;
(四)對于分包工程,在實際完工驗收后,由分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證實的;
(五)工程項目已實際竣工,因建設單位原因未辦理竣工驗收和竣工備案,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證實的;
(六)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施工或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變更手續的。
第十三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在日常業務經營、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獎勵的,可申請誠信加分。其中受區級表彰的向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受市級以上表彰及獲行業獎項的向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企業存在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的,按照相應的扣分標準對企業進行誠信扣分,其中區級行政部門查實、處罰的由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誠信扣分,市級以上行政部門查實、處罰的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誠信扣分。
企業依法納稅、依法申報完成建筑業產值、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自覺規范設置辦公場所的加分項,由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登記,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區有關加分審核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誠信加分、扣分均設置有效期,當有效期屆滿時,原誠信加分、扣分值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企業承接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項目或本市財政資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項目,獲得有關獎項或受到通報表揚的,以所獲得的文件或證書(認定時間以相關獎項頒發或文件印發之日為準)等為依據,按企業加分標準(附件2)進行誠信加分,同時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獎項的可累計加分。本市企業在市外承建或參建工程項目獲得魯班獎的,按企業加分標準(附件2)進行誠信加分。
第十五條 企業每年應在誠信管理平臺提交《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附件7),每季度如實填報《企業經營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項目后,應及時通過佛山市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辦理合同網簽手續,經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后,合同內相關項目信息將推送至誠信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和考勤制度。培訓、考勤對象包括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質量安全聯絡員、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等。培訓內容主要是國家、省、市有關建筑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人員考勤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誠信管理平臺推送國家、省、市安全生產、質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業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宣講和培訓。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動態核查、專項檢查、群眾投訴舉報等途徑,按照各類企業扣分標準(附件3)對企業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進行扣分。
企業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或有關文件認定,扣分認定時間以相關文件印發之日為準: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或通報文件;
(四)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其它相關的文件。
第十八條 建立各類注冊執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誠信考評機制。制定相應的誠信加分標準(附件4)及扣分標準(附件5)。
注冊人員及相關人員初始誠信分值為100分。
第十九條 企業和個人的行為記分標準,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行業規定制定發布,適時修訂,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和個人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作出認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錄誠信管理平臺錄入預扣分信息,通過誠信管理平臺及時通知預扣分對象。
企業(個人)對預扣分和被列入誠信不合格企業(個人)等情形有異議的,可通過誠信管理平臺向作出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時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訴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通過誠信管理平臺答復申訴人,告知復核結果。
第四章 綜合考評
第二十一條 對已辦理誠信登記的企業,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誠信管理平臺統一進行誠信綜合考評。
第二十二條 誠信綜合考評以企業的誠信動態分值作為考評依據。企業首次辦理誠信登記的基準分值為100分,已注銷的企業重新辦理誠信登記后的基準分值為注銷前的分值,綜合考評實行動態考評制度。誠信管理平臺根據企業誠信動態分值自動評定企業誠信等級。
第二十三條 企業誠信分A、B、C、D、E五個等級,對照企業誠信綜合考評等級標準確定(附件6)。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誠信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一)誠信A級企業為誠信優秀企業,實行激勵機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評優評先時優先推薦。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招投標,鼓勵優先選擇誠信A級企業;
施工和監理單位同時為誠信優秀企業的,在申請施工許可階段可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事項;
(二)誠信B級企業適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
(三)誠信C級企業實行常態化監督管理;
(四)誠信D級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其日常監督檢查力度;
(五)誠信E級企業為誠信不合格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其日常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五條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筑有關行業協會評優評獎工作負有監督指導職責。凡涉嫌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及評比流程不規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予以全市通報,對有關獎項不予認定,并撤銷有關獎項加分,同時根據情形采取責令整改、取消相關協會評優評獎組織資格。
第二十六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文書為準:
(一)工程項目發生一般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期限6~12個月;
(二)同一工程項目3個月內(從第1次扣分時間起算)累計誠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個月;
(三)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的,期限3~6個月;
(四)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期限3~12個月;
(五)其他不良或不規范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期限3~6個月;
以上情形屬全市累計結果認定的,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他情形,由決定或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誠信等級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企業,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文書為準:
(一)誠信綜合考評為E級的,期限6個月;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1年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且造成人員死亡的,期限6~24個月;
(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及違法分包、轉包、出借資質等受到行政處罰的,期限12~24個月;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或材料供應單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期限12~24個月;
(五)拒不落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整改要求的、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政違法行為的,期限12~24個月;
(六)未按要求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制度,經責令整改拒不執行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期限6~12個月;
(七)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期限12個月;
(八)違反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情節惡劣的,期限6~12個月;
(九)在全市范圍內1年中累計被責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從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書發出時間起算),期限3~6個月;
(十)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調查拒不配合的,或對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執行的,期限3~12個月;
(十一)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期限6~12個月。
上述情形需自由裁量的,應由市或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誠信不合格企業(因誠信綜合考評為E級被列入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表現良好的,由企業向相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可提前解除。
被列為誠信不合格的企業,期間其誠信等級自動降為E級,建議招標人或發包人慎重選擇誠信不合格的企業。
誠信不合格企業的不良行為被錄入信用中國(廣東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用修復工作指引》相關規定辦理信用修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在誠信管理平臺對其進行鎖定:
(一)被處以停業整頓的;
(二)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吊銷 或失效的;
(三)連續兩年以上未登錄使用誠信管理平臺的;
(四)誠信綜合考評為誠信不合格企業的。
企業被鎖定前,已中標、簽訂合同及在建的項目可繼續實施,正常辦理報建及驗收等后續手續;被鎖定期間,企業采取積極措施,認真整改,消除影響,表現良好的,由企業向相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可提前解鎖。
第二十九條 各類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誠信不合格個人,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文書為準:
(一)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誠信動態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個月;
(二)經檢查,3次以上未實際參與項目管理的,期限6~12個月;
(三)負責的工程項目發生一般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期限12個月;
(四)負責的工程項目因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等原因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期限12個月;
(五)被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執業的,期限12個月;
(六)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期限6~12個月;
(七)個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期限12個月。
被列為誠信不合格的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市場準入方面予以限制,具體由招標人或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期間,被列為誠信不合格的個人所負責的項目或相關業務,由其單位調整其他相關人員負責。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責任落實到個人。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涉及數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7〕53號)自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