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 關于發布我省城市軌道交通專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和臺班價格指數的通知
粵標定函〔2022〕43號
各地市工程造價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21〕11號)有關要求,探索發布工程造價指數指標,引導市場競爭定價,結合我站采集的城市軌道交通專業工程市場主要勞務用工價格和建材市場價格信息,經組織評審,現發布我省城市軌道交通專業工程人工價格指數和臺班價格指數,為市場各方主體開展造價管理提供參考。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工價格指數和臺班價格指數
(一)人工價格指數見下表:
(二)臺班價格指數見下表:
二、適用范圍
人工價格指數、臺班價格指數分別適用于我省城市軌道交通專業工程造價成果中人工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的計算、調整和確認活動。本通知所指的城市軌道交通專業工程范圍是指《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綜合定額2018》第一、二、三、四、五冊包含的工程內容,其他專業及附屬房建市政等工程另行發布相應的價格指數。
工程項目所在地有發布地區價格指數的,按地區價格指數調整費用,未發布價格指數的均按照全省統一價格指數調整費用。
三、應用規則
根據不同的計價方式,價格指數應用公式與規則如下:
(一)定額計價方式的價格指數應用規則
以《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綜合定額2018》為依據,采用定額計價方式編制造價成果時,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與定額基期的價差可應用價格指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P = A × ( Ft/F0- 1)
式中:△P——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價差;
A——定額人工費(或定額施工機具使用費);
Ft——確定造價成果時的人工(或臺班)現行價格指數。
其中,采用定額編制概算、預算時,Ft為確定概算、預算時的價格指數;采用定額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時,Ft為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價格指數;
F0——基準日價格指數,定額計價時為定額編制期的人工(或臺班)價格指數,目前以100表示。如合同約定允許價格超過一定波動幅度后才能調差的,基準日價格指數應予以考慮此波動幅度系數。
施工機具臺班的人工費包含在臺班單價中,臺班價格指數已經考慮其價差因素,不得再按照人工價格指數調整。管理費、利潤、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增值稅等相關費用的計算基礎包含人工費用、施工機具使用費用的,其中的人工費用和施工機具使用費用價差列入計算基礎參與相關費用的調整計算。
(二)清單計價方式的價格指數應用規則
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61-2013為依據,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編制造價成果時,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價差可應用價格指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P = P0×B× ( Ft/F0- 1)
式中:△P——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價差;
P0——約定的計量周期中承包人應得到的不含稅合同價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不計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變更及其他金額,也不計在內,但按中標價的人工、機具臺班單價計算的變更及其他金額應計算在內;
B——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占不含稅簽約合同價的權重;
Ft——計量周期人工(或臺班)的現行價格指數;
F0——基準日價格指數,如合同約定允許價格超過一定波動幅度后才能調差的,基準日價格指數應予以考慮此波動幅度系數。
1.約定權重
(1)發包人可根據類似工程造價數據和市場價格水平,或者參考定額計價方式計算的造價成果確定擬發包工程中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占不含稅造價的比例作為占不含稅簽約合同價權重。招標工程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權重與招標文件同時公布,投標人有異議的,應提供自身收集的數據,在投標前提請發包人澄清或修正。非招標工程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權重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簽訂時確定。
(2)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權重經確定后即為合同條款,不論中標總價所包含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金額大小,均按此權重計算不含稅簽約合同價中可調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基數。
(3)工程變更導致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的權重不合理時,可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調整。
(4)已中標或簽約工程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權重,有約定的按其約定,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參考不含稅最高投標限價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權重確定,非招標工程參考不含稅預算價的人工費(或施工機具使用費)權重確定。
2.價差在相關費用的處理
人工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價差匯總列于不含稅簽約合同價之后,只計算增值稅。管理費、利潤、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等相關費用的計算基礎包含人工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的,人工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的價差不列入相應計算基礎中。
(三)招標工程的基準日價格指數,為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價格指數,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非招標工程為合同簽訂前28天的價格指數。
(四)計量周期因市場價格波動導致形成多個價格指數數值的,可采用計量周期內的價格指數算術平均值,或價格指數與相應已完工程量的加權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間的價格指數作為調整公式使用的現行價格指數。發承包應約定采用何種方法,或不同情況下采用方法的優先順序。
(五)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指數,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指數,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六)采用清單形式但其綜合單價以定額組價確定的造價成果,如以定額為編制依據、清單為表現形式的概算、預算、最高投標限價,按照(一)定額計價方式的價格指數應用規則執行,但中標后的合同價格則按照(二)清單計價方式的價格指數應用規則計算價差。
三、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合同的城市軌道交通專業工程的人工費和施工機具使用費調整方法,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調整,沒有約定的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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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