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樁的通知
粵建管字[2003]49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人工挖孔灌注樁(以下簡稱挖孔樁)作為一種傳統的成樁施工工藝,具有造價低、所需施工設備簡單、成樁直徑大、成樁質量容易保證等特點,同時也存在受地質條件限制,工人勞動強度大、危險性高,容易對周邊建筑物造成影響等缺點,特別是井下作業環境惡劣,工人隨時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氣、觸電、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的安全威脅,已成為一種落后的施工工藝。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嚴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挖孔樁,采用先進的基礎施工技術,改善施工安全環境,現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挖孔開挖工作面以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使用挖孔樁:
(一)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過2m的流塑狀泥或厚度超過4m的軟塑狀土;
(二)地下水位以下有層厚超過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層或層厚超過3m的中密、密實砂層;
(三)溶巖地區;
(四)有涌水的地質斷裂帶;
(五)地下水豐富,采取措施后仍無法避免邊抽水邊作業;
(六) 高壓縮性人工雜填土厚度超過5m;
(七)工作面3m以下土層中有腐植質有機物、煤層等可能存在有毒氣體的土層;
(八)孔深超過25m或樁徑小于1.2m;
(九)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對周圍建(構)筑物、道路、管線等造成危害。
二、采用挖孔樁時,應符合以下規定和承擔風險責任:
(一)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單位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含可行性報告);
(二)施工單位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監時,須附上挖孔樁專項施工方案和緊急情況應急處理措施,以及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保單憑證,該方案由施工企業根據工程實際和現行相關施工規范、操作規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編制,詳細列明施工安全的各項措施、教育、檢查制度以及施工機具清單等;
(三)監理單位必須編寫專項監理方案,并嚴格實行旁站監理;
(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專項監督計劃加強監督;
(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責任單位(部門)必須承擔因挖孔樁施工對周邊環境影響而產生一切未能預見風險的相應責任。
三、挖孔樁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等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護壁必須由設計單位設計,護壁厚度不得小于150mm;護壁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于C20;
(二)采用混凝土護壁時,每天掘進深度不得大于1m;
(三)護壁混凝土不得人工拌合,每節護壁均須由監理單位驗收;
(四)孔內作業時,上下井必須有可靠安全保障措施,嚴禁乘坐吊桶上下。須配備通訊設備(如對講機)保證上下通訊暢順。施工中應有可靠通風措施,同時應配備有毒氣檢驗測儀器,定時進行氣體檢測;
(五)禁止孔內邊抽水邊作業;
(六)孔口和孔壁附著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鋼筋籠、串筒、鋼爬梯、水管風管等)必須固定牢靠。
(七)對周圍建(構)筑物、道路、管線等應定期進行變形觀測,并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限制使用挖孔樁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