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料機價格漲落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的意見
粵建造發[2007]002號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如人工、鋼筋、水泥、砂石、瀝青、銅材等)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引起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化。這些變化遠遠超出發包人、承包人能夠正常預見范圍和承擔的風險,對工程建設產生較大影響。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秉著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分擔價格風險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供發包人、承包人在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時參考。
在編制(審核)工程概算、預算、標底和最高報價值時,其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應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相應時期價格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抬高或降低。
在投標報價時,其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應參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相應時期的價格,結合投標人自身實力、工程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確定,但人工單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評標定標時,應評審投標人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報價的合理性,保證其價格的合理確定;對超過合理報價區間的,投標人應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據和證明資料,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應參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的做法,明確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風險系數和調整辦法。其中,價格風險系數一般為10%。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按合同約定調整和確定工程造價;合同沒有約定的,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超過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為訂立合同前28天)價格10%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參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做法協商調整合同價款,并簽訂補充協議。
在工程結算階段,已竣工但未辦理結算的工程,可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本意見第五點的做法調整工程結算款,并簽訂補充協議。已經辦理結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調整。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的動態管理,及時、準確發布其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發包人、承包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構建和諧建筑市場。
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